【上訴減刑】咬脫趙家賢耳兼傷人囚14年半 無業漢上訴得直減刑半年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5/08 11:06

最後更新: 2024/05/08 12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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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家賢。 (曾耀輝攝)

2019年11月3日有反修例示威者在太古城中心商場集結,無業漢陳真在商場外咬脫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及襲擊3人,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蓄意傷人及1項普通襲擊罪成,判囚14年半。陳真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8日)裁定上訴得直,減刑半年,改判監14年。
 
上訴人陳真(53歲),早前於高等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3項有意圖而傷人及1項普通襲擊罪成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,意圖使溫浩倫、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,同日襲擊梁瑩瑩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上訴一方質疑其中兩罪以7年為判刑起點過重,而原審法官亦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被挑釁而犯案,亦已向受害人作出賠償,以及犯案前有正面良好品格,承諾死後捐出遺體作研究用途。

上訴庭指出,考慮到其中兩項襲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,以至溫及趙所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,7年的量刑基準絕不為過。

上訴人聲稱被挑釁而犯案,以及於犯案前有正面良好品格,上訴庭並不同意,指上訴人無故向溫高喊「光復臺灣」,反而是直接挑起事端。上訴庭強調,正面良好品格一般都是由維持相當一段時間的社會貢獻來定義的,簡單簽下一紙文件,承諾在身故後把遺體捐出作醫學研究,上訴庭不認為符合相關標準。

上訴庭指,唯一令人關注的是上訴人作出的賠償,就兩宗涉及受害人的民事索償案,最終賠償總額為393萬,屬不常見的大數目,上訴人須變賣住所支付,對上訴人及其家人造成大影響。雖然律政司一方強調,賠償是上訴人被民事追討的必然結果,上訴庭認為被追討甚至獲判敗訴的被告方可拖延而不執行命令,上訴人不但沒有這樣做,反而在本案開審前就賠償作出具體安排,顯示他的誠意,亦減免受害人在民事追討過程中須承受的折磨。

上訴庭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後,認為原審法官不應純粹因賠償是由上訴人傷人而起,而排除了這項減刑因素,因此裁定上訴得直,撤銷整體刑期14年6個月,改判監14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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